同居纠纷:未办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分手时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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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有子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刘耀武律师最近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同居后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书,后来因种种原因,两人无法再走到一起,最终要分道扬镳,可是他们同居生育了一个男孩,如今将要两岁,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比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作者:刘耀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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