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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武律师:民间借贷案成功案例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1
浏览量:2366
王代琴与彭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09)叶民一初字第564号

  原告王代琴,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耀武,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36966966。
  被告彭学军,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代琴与被告彭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耀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初,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后逐渐成为朋友。2007年3月,被告给原告讲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钱2.5万元,被告考虑到双方交情不错,就答应借给被告2.5万元。于是原告在2007年3月12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自动柜员机给被告账户转帐2.5万元,转入账号为9558801001183302485,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2.5万元后于2007年4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因事急需用钱,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1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款25000元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这25000元是通过工商银行转给被告的。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2007年3月12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自动柜员机给被告的账号(账号为9558801001183302485)转入25000元。被告于2007年4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今借王代琴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整,双方商议,择日归还,身份证号×××,借款人彭学军,2007.4.18”。原告于2009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因故借原告25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学军偿还原告王代琴欠款2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彭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中宇
审 判 员   周国良
审 判 员   蒋秋龙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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